养老保险公司迎监管新规 回归主业停售短期健康险
发布时间:2024-02-24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5日正式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5日正式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地参与和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据了解,自2004年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目前国内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0家,分别为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和国民养老。由于成立时间跨度大,不同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既能做保险业务,也能做年金管理类业务,还能做保险资管业务,也有一些公司侧重于短期理财特性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养老险经营范围中的“健康保险”的表述修改为“长期健康保险”。这意味着未来养老保险公司只能经营长期健康险,不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

  这也与近年来的监管方向一致。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明确养老保险机构的发展方向——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养老保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产品究竟有多少?12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登录中国保险业协会人身保险产品信息库,以“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短期”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显示有981只相关产品,其中在售的产品有467只。与之相比,在售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仅有66只。

  一家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多重原因,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承接了寿险公司剥离的团险业务。团体意健险等业务可以快速增量增规模,深受这些公司青睐,以至于非养老业务成为了这些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的占比甚至一度达到80%左右,与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定位发生偏离。

  随着业务范围调整,这些产品该何去何从?《办法》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根据《办法》,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上述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2023年11月25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将在未来3年内停售。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养老保险公司已经主动在做业务调整。平安养老险已主动退出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重疾险、上海“沪惠保”等惠民保项目。多家养老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公司将按照监管政策要求积极部署工作,在规定的3年时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实现业务平稳转型。

  在保险经纪人张女士看来,团体意健险业务占比过高的平安养老、泰康养老等险企,未来3年势必会大幅压降该类业务,转而重点发展个人养老保险或商业养老金等。《办法》将加速这些险企的业务结构、组织架构、产品结构调整。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更多企业选择将团体意健险业务交予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朱俊生认为,面对转型,养老险公司可选择做大长期年金类保险,推动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向商业养老金转型,稳健开拓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受托、账管、投管等资产管理服务。

  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问题,《办法》从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为提高风险控制有效性,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做好养老金融服务。一是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转型发展,通过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在深化养老金融市场改革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二是督促养老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平稳推进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三是规范养老保险公司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推动切实改善经营管理。四是加强养老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